從法律依據上看,“拒考事件”折射出的,絕不只是“官僚的冷漠”,更有內蒙古教育系統內從考試中心到監考人員法治素養的普遍匱乏。
  1月4日,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張某因持臨時二代身份證,在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一個考點被監考人員攔在門外,被迫棄考。此事在網上引發熱議,並被網友稱為“拒考事件”。1月6日晚,內蒙古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在其官網回應稱,監考人員未准許持有臨時身份證的考生入場考試,符合教育部的要求。
  一看監考方拿出了拒考的“依據”,質疑聲開始顯得有點底氣不足。一些人也轉向指責監考方缺乏人文關懷,仿佛監考方拒絕持合法身份證件的考生沒什麼大問題,最多是“合法不合理”,應歸屬於“情法衝突”之類。但從法律依據上看,“拒考事件”折射出的,絕不只是“官僚的冷漠”,更有內蒙古教育系統內從考試中心到監考人員法治素養的普遍匱乏。
  內蒙古考試中心提供的支持“拒考”的依據,是教育部《2014年全國碩士學位研究生招生考試考務工作規定》(教考試〔2013〕2號)第三十六條,“考生憑准考證和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參加考試”,但這一條並未明確“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證”就不能是“臨時身份證”。在法律上,“臨時身份證”也是身份證,同樣受《居民身份證法》的保護。依《居民身份證法》和《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》的規定,“臨時居民身份證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”;後者第14條還規定:“公民從事有關活動,需要證明身份的,有權使用臨時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。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拒絕。”敢問內蒙古考試中心及相關監考人員要不要遵守上述規定?考生的二代正式居民身份證既然尚在辦理之中,她的“臨時身份證”自然就起著與正式居民身份證同等的作用,豈能用一個拒考符合要求就抹殺了考生的正當權益。
  中國是個法制統一的國家,不應存在法外之地。別說教育部的規定並未否定臨時身份證的證明作用,就算是教育部作了這樣的規定,在法律位階上,也還是“法律”大於“行政法規”,“行政法規”大於“部委規章”,“部委規章”大於“部委紅頭文件”。儘管有這種存在,但並非就代表“合理合法”。在“全面深化改革”的新時代,法治已被抬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,遵法守法護法,是任何部門、任何人都不能迴避的行為方式。
  法治精神的傳播、法治土壤的澆灌,正需要教育界的率先垂範。從“拒考事件”發生至今,我們並未看到監考者和相關職能部門彰顯法治精神,倒是考生的維權精神更合乎法治內涵。那些有錯不糾的考官真該好好反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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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本報特約評論員王雲帆  (原標題:“符合要求”不是法外之地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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